红网时刻1月11日讯(通讯员 李智勇) 明知车辆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驾车逃逸;且在明知其车辆因碰撞致前大灯、挡风玻璃破碎,交警对该事故进行协查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未主动报案,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3月24 日19时许,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源县凌津滩镇驶往桃源县漳江镇,行驶至漳江镇某村组路段(无交通信号)时,与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黄某明知其车辆与其他物体(包括他人身体)发生碰撞,且已急踩刹车,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刘某经“120”当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黄某明知其车辆因碰撞致前大灯、挡风玻璃破碎,交警对该事故进行协查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未主动报案,意图逃避法律制裁。
经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外力撞击致颈椎骨折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通过协查查找到黄某系肇事者,黄某于当日到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案件事实。2017年5月8日,黄某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取得刘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使其驾驶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并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黄某经办案交警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时刻常德站
作者:李智勇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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