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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程款后玩失踪 拒不支付民工工资获刑罚

  红网时刻1月11日讯(通讯员 李智勇)工程完工结算后,包工头拒不支付十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13万余元,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到外地,且变更手机号码不与外界联系。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其尚欠民工的劳动报酬余款共计37645元。 2014年6月7日,冯某承揽桃源县漳江镇某房地产工程项目10号、11号楼外墙粉刷项目工程,并组织倪某等工人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底完工,除去5%的工程保证金后,冯某获得工程款112万元。事后,冯某未支付工人倪某等15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32545元,并逃匿于长沙打工,且变更手机号码不与外界联系。

  2016年1月12日,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冯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工资指令书,指令其于5日内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冯某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6年7月1日,冯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9日,冯某支付上述拖欠民工劳动报酬共计94900元后,被公安机关取保释放;此后冯某未再支付其拖欠上述民工劳动报酬的余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拒不支付十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3万余元,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的大部,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冯某拖欠15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3万余元,经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时刻常德站

作者:李智勇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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