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徐光明 晏耀如) 离婚前,为了帮助娘家的弟弟,妻子悄悄地承担了一笔债务。离婚后,前夫需要与其前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吗?近日,石门县审理了一起这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离婚前前妻擅自担债,前夫不承担
李某1995年与妻子吴某结婚。2009年前后,吴某的弟弟小吴向徐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多次上门找小吴催款。小吴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便找到了姐姐吴某帮忙。为了帮弟弟解围,吴某便背着丈夫为小吴提供了担保,保证该笔债务在2010年底还清,否则这笔债务转由自己承担。
2010年底,该债务再次到期,小吴依然未偿还债务。2011年1月,吴某便与徐某协商约定,小吴所欠的借款由吴某来偿还。吴某为徐某出具了借条1份,并与徐某一道销毁了当年小吴与徐某签订的借条。
2012年,吴某因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徐某多次找吴某催款,依然无果。今年7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在庭审上,李某辩称,此债是前妻吴某帮助弟弟所借,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现在已经离婚,自己根本无需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辩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所欠徐某的借款,系替他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在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因此,吴某所欠徐某的借款,只宜认定为吴某个人债务,遂判决吴某偿还徐某欠款5万元,李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说法: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疗疾病、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判断一宗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两个重要条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很明显尽管这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但是吴某承担这笔债务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而且,李某自始至终也不知情。故认定为属妻子的个人债务。
当然,也有特例,这便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也是关键,如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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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明 徐光明 晏耀如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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