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记者 李彦 通讯员 杜鹃 陶李) 近日,市民肖先生在市城区人人乐超市买了400多元的扇贝,发现扇贝的保质期标明为“18个月”,与国家规定的水产品保质日期不符。肖先生拨打了工商12315热线投诉。
市工商局武陵分局火车站工商所对该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3111-2006之规定,“冻扇贝的冷藏保存期为12个月”,这批扇贝产品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次扇贝进行了查处。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调解,超市最终给予肖先生3倍赔偿,即1300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彦 杜鹃 陶李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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