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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患重病 妻子诉离不准

  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记者 谭明 通讯员 余杰 田国霞)“夫妻好比同林鸟,大难临头怎么飞?”面对如此难题该如何选择?法律对相关问题是如何判定的?

  案例: 妻子两次诉离均不准

  2012年的1月,付先生与姜女士结婚。结婚没多久,付先生就感到身体不适,当年10月,付先生便被确诊为白血病。

  一家人随后便积极地帮助付先生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付先生与姜女士因琐事发生矛盾。姜女士身心俱疲之下,于2013年提起离婚诉讼。桃源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离婚不成,夫妻俩便分开生活,直到今年,姜女士再次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再次驳回了姜女士的请求。

  说法: 夫妻间有扶养义务

  法院驳回姜女士请求是基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考虑,除此之外,还考虑到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具体就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付先生的父母已年过七旬,根本无力照顾身患重病的付先生。姜女士、付先生结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付先生身患重病,姜女士有义务对付先生进行帮扶。如果,在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还未能践行的前提下,支持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也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精神相背离。

  提醒:离婚的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就是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过,《婚姻法》对两种情况的离婚,也进行了限制。首先是“军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次,便是女方在孕期前后的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同样进行了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谭明 余杰 田国霞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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