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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重伤无钱医治 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

  红网综合讯 据常德晚报“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可是救命钱啊!”近日,当澧县法院的法官把2万元先予执行款的单据交到原告之子彭阳手中时,这位为父亲医疗费急得焦头烂额的年轻人激动地留下了眼泪。

  今年3月,彭阳的父亲彭某在澧县澧阳镇遭遇了一场车祸。其驾驶着摩托车被宋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撞成重伤。彭某的家庭条件并不好,巨额的医疗费把这个惨遭“横祸”的家庭压得喘不过气。

  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被诉之于澧县法院。为解医疗费的燃眉之急,原告方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需继续住院治疗,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有关要求。为此,澧县法院依照交警事故认定的责任及投保情况,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公司2万元。 (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刘莉)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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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谭明 通讯员 刘莉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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