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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在常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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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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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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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代表旁听。

红网时刻常德6月19日讯(通讯员 杨鑫 皮曼婷)6月19日上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石门县网友唐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中共石门县委发布石委〔2019〕2号文件决定,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向刘磊同志学习。同日,被告唐某某使用微信号xingyanli3418(昵称樊一桦)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216人的微信群“出城十里迎英雄”,造成不良影响。唐某某因辱骂刘磊烈士,被石门县公安局给于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被告唐某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刘磊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当天,全国人大代表王怀军、省人大代表谢红平及部分市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防员代表、教师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杨鑫 皮曼婷

编辑:白玲川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019/06/19/560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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