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12月10日讯(通讯员 李智勇 熊斌)谎称车辆是自己或朋友所有,多次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现金。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5月3日,龚某对李某称想租辆车接送小孩,遂委托李某出面,以李某的名义从桃源县某自驾租赁服务中心租用一辆白色本田“缤智”牌越野车,交付租车押金2000元。2017年6月5日,龚某找到邹某,称以自己的车为抵押,要邹某替其找人借款,邹某不知龚某所驾驶车辆为租来的车,便帮其联系到翦某州。当日,龚某对翦某州谎称该本田牌汽车为自己所有,将车抵押给翦某州用于借款,从翦某州处骗走现金5万元。
2017年5月11日,龚某以同样的理由,要其弟弟从桃源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红色“别克”牌汽车,交付租车押金1500元。当日下午,龚某对陈某春谎称该车为其朋友所有,自己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因生意临时需要资金周转,朋友委托其将车开来用于抵押借款,随后,龚某从陈某春处骗走现金3.5万元。
2017年6月6日,龚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要其弟弟从桃源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白色“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交付租车押金1000元。同年6月8日,龚某对陈某明谎称该车为其朋友所有,自己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因生意临时需要资金周转,朋友委托其将车开出用于抵押借款,随后,龚某从陈某明处骗走现金1.5万元。
龚某于2018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本田“缤智”牌越野车价值7万元、“别克”牌汽车价值1万元、“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价值4万元。本田“缤智”牌越野车、别克”牌汽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别克”牌汽车已由龚某退还给被害人;龚某分别退还翦某、陈某春、陈某明5万元、3.5万元、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综合全案的事实、犯罪情节与后果,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智勇 熊斌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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