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11月23日讯(通讯员 李智勇 熊斌)因贪图小利,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011年8月,刘某以18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货车用于经营活动。2012年2月,刘某将该车以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向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货车系车主何某于2011年7月20日被盗车辆。经桃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货车于2011年7月19日被盗时价值51300元,2011年8月销赃时价值48400元。
2012年5月,刘某帮余某(另案处理)以1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六轮货车。经查,该六轮货车系车主胡某于2011年7月27日被盗车辆。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六轮货车在2011年7月27日被盗时价值88920元,2012年5月销赃时价值68460元。
2017年12月5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上述被盗的两辆货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刘某于2012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曾销售被盗摩托车5辆,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4日获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月28日缓刑考验期间届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由于法律知识匮乏,一些人明知道是赃物,却因贪图小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等,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也难逃法律严惩。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李智勇 熊斌
编辑:姚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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