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5月31日讯(通讯员 彭海鸥)近期,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乡县某火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0日,安乡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安乡县某火锅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
2023年5月10日,安乡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安乡县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在经过该局责令改正后仍然存在为增加营业收入,让服务员在消费者点菜过程中告知不能只点一道菜,并通过推荐话语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终造成食物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德市武陵区某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武陵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常德市武陵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桃源县某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9日,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桃源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津市市某酒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6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对津市市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某餐桌用餐结束后,但餐盘上仍摆放有大量基本未食用的菜品。经查,该酒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澧县某羊肉粉馆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3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临澧县某羊肉粉馆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市监责改字〔2023〕3-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某餐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4日,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提醒,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彭海鸥
编辑:胡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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