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汉寿站2月20日讯(通讯员 鲁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办理离婚证,虽事实上不履行夫妻义务,但在法律上还属于婚姻关系存续。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八年前,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共同申请汉寿县株木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拟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财产。按照调解协议分割夫妻财产并履行后,二人相约去汉寿县政务中心办理离婚证。因曾某结婚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但自此二人形同陌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12月,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以自己婚前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曾某给予经济补偿10万元,而被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补偿义务,且自己的生活比被告更困难,双方争执不休。
法庭工作人员休庭后联动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向二人做调解工作,二人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告曾某向被告李某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金。至此,分道八年的名义夫妻终扬镳,各自追寻幸福。
来源:红网汉寿站
作者:鲁利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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