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通讯员 张代莲) 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货车转弯时未打转向灯致摩托车因避让侧翻引起的交通事故案,货车车主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2013年7月16日17时许,原告胡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谭某、夏某)从安乡县安丰乡出发驶往安福乡大湖口。17时30分,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丰乡礼阳村7组路段时,遇前方同向由被告颜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由南往东右转弯。因颜某急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示意,且胡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在避让过程中摔倒,造成胡某和谭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应负次要责任。据鉴定,胡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后胡某、谭某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戴安全头盔,造成摩托车侧翻致使胡某、谭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颜某在驾车转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示意,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承办法官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颜某赔偿胡某、谭某4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胡某、谭某3.4万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通讯员 张代莲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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