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讯 据常德晚报 借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就有这样的人,借钱不还,还玩起失踪。日前,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缺席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常德市鼎城区某某社借款人民币27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王某某因购买设备缺乏资金,约定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月利率9.75%。,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并在原告多次要求还钱的情况下玩起了失踪。
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据此,法院作出被告还款的判决。(通讯员 孙小伍)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通讯员 孙小伍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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