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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销赃得四百 构成犯罪罚五千

  红网综合讯 据常德日报 蔡某几次为收购赃物的李某介绍买主,从中获得介绍费400元,为此,糊涂的蔡某被宣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9月,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先后3次为李某(已判刑)介绍买主,代为销售摩托车3辆,并从中获得介绍费400元。经鉴定,代为销售的摩托车总价值10150元。今年9月5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收购的系盗窃的摩托车,而替其介绍买卖,涉及财物价值1015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臧华民)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通讯员 臧华民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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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86/2013/0916/127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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