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常德站7月17日讯(通讯员 肖佳文)为了使参保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昨日,笔者从常德市工伤保险处获悉,常德市工伤保险处联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职工交通事故处理实行“五规范”,切实解决职工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保障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工作的准确和及时性。
一是规范职工交通事故报告程序,有利于工伤事故调查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现场并组织取证工作。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勘查、拍照、调查检验鉴定讯(询)问相关当事人及证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职工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作出认定书的应予以情况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或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向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人社部门接到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勘测、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并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伤害情形等基本情况。二是规范未现场报警职工交通事故处理,有利于为工伤认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得仅凭当事人口述出具认定书。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三是规范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有利于先行支付追偿工作的开展。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无证据证明确系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情况下,不得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受伤害职工,受伤害职工应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得知情况后应向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得知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后,应积极开展对交通肇事“第三人”的追偿工作。四是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职工一方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作出不公正的责任划分决定,此决定将直接影响是否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五是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与送达,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时效性。通过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得随意涂改和添加内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认定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认定书,应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不得以非法定理由出具二份以上不同的认定书。其中不符合法定格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随意涂改和添加文字内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情形不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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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佳文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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