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12月24日讯(通讯员 龚诗琴 文刃)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严重污染环境的,将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上诉案,被告单位江苏宜兴某药业公司被判处罚金60万元,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罚金5万元至11万元不等。
2017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江苏宜兴某药业公司及被告人徐某为减少处置成本和方便处置,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分批次将制药过程中产生的74.36吨阿司匹林下脚料和吗啉母液工业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储某处置。储某又将该批工业废物转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蒲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蒲某某将该批工业废物以及从江苏某厂购买的70.42吨工业废物非法转移至常德市鼎城区居民朱某家的水泥禾场露天堆放,并伺机销售。朱某发现堆放的物质散发刺激性气味,部分铁桶渗漏出液体,却一时联系不上蒲某某,遂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环保问题。
经有关部门鉴定,上述144.78吨物质中,除一桶固体废物无法确定危险性外,其余物质具有腐蚀性超标、浸出毒性超标、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均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当地政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主动与政府协商危险废物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事宜,并自愿承担了危废责任主体的相关费用。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宜兴某药业公司以及被告人蒲某某、储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苏宜兴某药业公司罚金60万元,判处蒲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1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蒲某某不服,向常德中院提出上诉。常德中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对上诉人蒲某某进行释法教育,蒲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为此深感懊悔,随即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法服判。常德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龚诗琴 文刃
编辑:郑江晖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