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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健康委通报5起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常德7月23日讯(通讯员 张洋)7月23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通报5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武陵区唯芽口腔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执业活动案。2020年6月11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芷兰街道荷花社区朗州路1558号的武陵区唯芽口腔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执业活动,诊所经营者黄爱利聘用1名口腔医师自2020年6月2日开业之日至6月10日接诊收取患者诊疗费用共计5100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对涉案药品、器械等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6月30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没收药品5盒和医疗器械26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桃源县德雅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混乱案。2020年3月30日,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按上级交办要求,就桃源县德雅医院对孕妇刘某某进行诊疗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1、聘用执业助理医师胡政英、曾惠玲、张清华单独排班开展诊疗活动;2、孕妇刘某某的住院病历中无分娩记录、产程图,无2020年3月17日上午11点07分以后的医嘱;3、孕妇刘某某病历记录不真实;4、对孕妇刘某某病情评估不到位、转诊不及时,未及时备血、输血;5、相关医务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违反诊疗常规,用药不规范。桃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桃源县卫生健康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相关医务人员另案处理。

案例三:常德女子外语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案。2020年4月28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常德女子外语学校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已超有效期限,至今未取得有效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现场对该校管道直饮水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以上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2020年7月21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澧县三健诊所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案。2020年5月12日,澧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社区翊武西路1331号“澧县三健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通过静脉给药审查,擅自使用克林霉素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发生前,行政执法人员已对该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通过静脉给药审查擅自使用克林霉素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属逾期不改情形,5月28日,澧县卫生健康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仇水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案。2020年6月12日,临澧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临澧县瑞丰园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仇水波未向临澧县卫生健康局承诺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该酒店1021房间内为顾客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6月22日,临澧县卫生健康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张洋

编辑:郑江晖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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