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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安委办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看他们因何被罚?

今年以来,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德市集中开展了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百日行动和安全监管“强执法防事故”专项行动,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监管震慑。为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强化震慑效果,现将近期各行业部门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应急管理领域

案例1:石门县八方石膏矿业有限公司“1·5”车辆伤害一般死亡事故案

违法单位(个人):石门县八方石膏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1月5日11时40分左右,石门县八方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石门县八方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人车提升系统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案例2:安乡碧桂园工程项目“4.29”一般高空坠物事故案

违法单位(个人):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4月29日上午7点42分,安乡碧桂园在建项目一期6#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坠物危险区域内违章作业;未制止、纠正从业人员孟典文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高空坠物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临澧县万鑫石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违法单位(个人):临澧县万鑫石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5月27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单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住建领域

案例4:常德经开区钟某某非法储存燃气液化气案

违法单位(个人):钟某某

违法事实:2019年6月13日,钟某某在常德经开区石门桥镇石门桥村8组家中非法储存燃气液化气,现场被查获液化气瓶(危险化学品)12罐。

处理措施:常德市海绵城市服务中心(原市公用局)对液化气瓶实行了暂扣,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交通运输领域

案例5:常德市轮发水上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湘常德客贰号驾驶员未经考试合格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案

违法单位(个人):常德市轮发水上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湘常德客贰号

违法事实:2019年4月7日,原常德市地方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德市轮发水上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湘常德客贰号检查时发现,当班驾驶员陈某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当班驾驶员陈某离岗。

案例6:GM5111小车车主田某某非法营运案

违法单位(个人):田某某

违法事实:2019年3月11日,田某驾驶湘GM5111小车非法载运七名乘客,执法人员检查时,田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处理措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消防领域

案例7: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案

违法单位(个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6月24日,桃源县消防大队在对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东湖和缘二期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临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措施:给予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石门县丁力龙虾殿餐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案

违法单位(个人):石门县丁力龙虾殿餐馆

违法事实:2019年4月9日,石门县消防大队在对石门县丁力龙虾殿餐馆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汉寿县龙阳镇三联商务连锁酒店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案

违法单位(个人):汉寿县龙阳镇三联商务连锁酒店

违法事实:2019年5月5日,汉寿县消防大队在对汉寿县龙阳镇三联商务连锁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西侧安全出口被砖墙封闭,致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常德市精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规设置在住宅建筑案

违法单位(个人):常德市精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3月27日,经开消防大队对常德市精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仅设置一个疏散楼梯且不具备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外窗设置封闭的金属防护网;场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并设置员工宿舍。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道路运输领域

案例11:陈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违法单位(个人):陈某

违法事实:2019年1月17日20时许,市城区交警支队直属属二大队在常德市洞庭大道东延线路口执行夜查行动时,发现驾驶人陈某醉酒驾驶车号湘J29D35一辆普通小型面包车。

处理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12: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

违法单位(个人):侯某某

违法事实:2019年6月16日晚,侯某某驾驶湘J53S58号两轮摩托车沿沙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教路交汇处时,遇湘J0WB33号小型客车沿沙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检结果显示为114.1毫克/100毫升),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湘J0WB33号小型客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两车受损、候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已对侯某某涉嫌醉驾交通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六)水利领域

案例13:桃源县理公港镇余某非法采砂案

违法单位(个人):余某

违法事实:2019年1月,桃源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发现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一村民组居民余某在兰溪河原牌楼寺村7组河段偷采砂石1336吨,销售非法所得32000元。

处理措施:责令非法采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河道、河岸原貌,封堵采挖通道,没收非法所得32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常德市安委办

编辑:朱志姣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019/07/18/5723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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