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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津市新洲法庭:文化赋能 探寻多元解纷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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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常德7月26日讯(通讯员 范瑾瑜)近年来,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人民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多元解纷机制,以传统文化赋能,引入“和”为先、“和”为上、“和”为贵的理念,和事、和人、和商,力求家事和美、商事和诚、社会和谐。为此,新洲法庭不断适应新的调解形势和要求,调整思路,创新方法。

汲古得新,创新“和家调解”

“张伯,你好!我是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马法官,您妻子马阿姨起诉您离婚的案件现在由我承办,您现在方便到法庭领取诉状副本等材料吗?”张某回道:“新洲法庭的啊,这个事情你们不要管,你姓马啊,你没资格管这个事”!

2024年3月,新洲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展现了枫桥经验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的独特作用,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该案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情感破裂,决定走向离婚。然而,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因而向法庭求助。

新洲法庭在受理案件后,随即准备向被告张伯送达相关文书材料,便有了开头的对话。秉持“调解优先、注重效果”的原则,新洲法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庭庭长刘津津与承办法官马征陆深入了解双方诉求,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得失等方式,引导双方理性对待分歧,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庭负责人与承办法官共同注重情感疏导,通过倾听、理解、同情等方式,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增强双方对调解的信任和信心。同时,法庭还邀请当事人亲友共赴当事人家中参与调解,共同为双方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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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轮协商和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共识,并且立即得到实际履行。这一成功案例不仅避免了因诉讼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伤害,更重要的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双方及其子女创造了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涉家庭离婚诉讼案件是诉源热点,“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往一些离婚诉讼案子也许就是一判了之,双方的怨气却一时无法消除,有的还埋下隐患,日后突发爆雷,家庭不和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新洲法庭建立“孟姜女调解室”,以孟姜女对爱情的忠贞,引导调解家事立足于促和,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引导矛盾当事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消除怨气,把矛盾纠纷调解干净,不留任何尾巴,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近三年,法庭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214件,调撤率达到85%。

灵活联动,创新“和善调解”

一切调解与人为善,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遇到矛盾复杂、调解困难的纠纷,新洲法庭邀请人大代表、治调主任、网格管理员、法官、人民陪审员以及检察官、派出所干警等组成“法律诊所”,下沉到街头巷尾,田间地头,“会诊”矛盾纠纷中的“疑难杂症”,一事一议,对症下药,寻求“良方”“偏方”“验方”,找到最佳调解思路和办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使“无解”之案最终得到“和解”。过去一年,有29宗大大小小的“疑难杂症”矛盾纠纷案件,经过“法律诊所”“会诊”及时得以化解,没有留下“后遗症”。

“ 感谢法官的多方协调,让我们合作社能正常生产经营”,某藠果合作社的负责人感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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藠果作为津市白衣镇的支柱产业,是当地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当地生产加工的藠果产品远销海外,是当地一张靓丽的名片,被诉的某藠果合作社正是这样的经济组织。陈某诉称因其一直在外务工,直到返乡才得知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某藠果合作社的产房占用了0.85亩,损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新洲法庭,要求某藠果合作社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既要保护陈某的正当权利,也要保障某藠果加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唯有调解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鉴于陈某态度强硬,承办法官联合村、镇两级干部共同给陈某做工作,经过多次沟通,陈某态度有所松动,表示可以放弃要求某藠果合作社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某藠果合作社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陈某撤回了起诉。

精准高效,创新“和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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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古镇”码头文化、商业文化传承历史久远,诚实守信深入骨髓,新洲法庭顺应营商环境建设需要,立足于法律,古镇文化赋能,创新出一套“和商调解法”。以“和”为贵,和睦相处,和谐共生,和气生财。“商”,既是商业、商户,买卖双方,也是协商、商量、沟通、交流。和商一体,互谅互让,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利益。新洲法庭认真分析合同纠纷、欠薪纠纷、民间借贷等纠纷的来龙去脉,有的放矢,精准调解,提高调解质效。据统计,近三年来,法庭接受合同签订、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工程款收取、农民工工资等合同纠纷案件182件,调撤率达77%,为企业、大小商户、个人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为建设“千年古镇”营商环境贡献了法庭力量。

“感谢新洲法庭,感谢法官,我终于可以安心享受五一假期了。”李某频频致谢道。

李某作为一名返乡创业人员,想在家做点生意糊口。2024年3月下旬,看到津市新洲镇菜市场一门面张贴“门面转让”公告,便与租户邱某沟通,双方就门面转让达成一致,李某与房东彭某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半个月后,李某因故不愿继续租赁该门面,三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起诉至新洲法庭,向法院提出解除与房东彭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彭某与租户邱某退还押金、订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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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法庭负责人刘津津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矛盾主体有三方,若不能处理好眼前的纠纷,势必会引发新的诉讼,且本起纠纷宜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化解,调解工作宜早不宜晚,遂立即安排进行调解。

起初彭某抵触情绪明显,新洲法庭一行三人来到彭某家中与彭某沟通,彭某逐渐放下戒备,表达了内心的真实想法及担忧。经过深入了解,得知三方对门面内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低谷。刘津津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三方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析三方的诉讼风险、诉讼后果,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逐一析法明理,各个击破,最终促成三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因门面租赁与转让引发的三方矛盾终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对新洲法庭快速、高效的办事效率及“如我在诉”的为民服务理念称赞不已。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范瑾瑜

编辑:胡金贵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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