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物品。
查扣物品。
红网时刻常德12月1日讯(通讯员 傅功奇 黄敏 杨婵)近日,汉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某、聂某某2人,查扣涉案银行卡34张。
前段时间,刑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龙阳街道某社区居民聂某、聂某某名下多个交易账户异常,存在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可能涉嫌犯罪。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通过分析研判,发现聂某、聂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2023年11月16日,民警将聂某、聂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两人作案银行卡、信用卡34张,移动支付APP账号73个,手机31台,笔记本电脑3台。
经查,犯罪嫌疑人聂某与聂某某系亲兄弟。2022年7月,哥哥聂某无意间接触到境外非法网络赌博平台,并参与洗钱“兼职”。在尝到甜头后,2023年5月邀集其弟弟聂某某也参与其中,还将用于“洗钱”的34张银行卡和73个移动支付APP账号交由聂某某保管,以便帮助其操作收款、取现工作。
每次进行操作时,都由哥哥聂某发号施令,弟弟聂某某将移动支付APP账号提现至银行卡后,再持银行卡到ATM自动取款机取现交给哥哥聂某。聂某再通过指定网站购买虚拟币将钱转出。截止落网,2人非法获利2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聂某、聂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条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广大居民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等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买卖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傅功奇 黄敏 杨婵
编辑:李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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