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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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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常德4月1日讯(通讯员 范瑾瑜)近日,常德市两级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动,武陵、鼎城、汉寿、澧县等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件,共有20人被判处刑罚,其中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被判处拘役,最高获刑十五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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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充分彰显了全市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加大禁毒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自觉拒毒、防毒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常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澧县三名男子贩毒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

2022年3月至9月,被告人洪某在津市、澧县等地向被告人唐某、饶某等人贩卖18.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45.39克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被告人唐某购得毒品后,又向他人转卖40粒麻古、9克冰毒。被告人饶某向他人转卖20粒麻古、7.79克冰毒。后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洪某时,在其车辆、住房等处查获麻古58.08克、冰毒79.9克、仿六四手枪一支。

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武陵张某贩卖0.07克海洛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4月,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海洛因,张某同意后约见陈某,在一宾馆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巡逻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身上搜出0.07克海洛因。

经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汉寿曾某与同伙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月,曾某伙同李某(已判决)先后多次在汉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共计约1.8克。

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范瑾瑜

编辑:胡金贵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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