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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汉寿公安交警通报5起酒驾案、4起货车和校车超载案

红网时刻新闻3月21日讯(通讯员 杨婵 黄敏 傅功奇)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现将5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案析理,以此警示。

雷某军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5日20时16分,驾驶人雷某军(男,39岁,汉寿县沧港镇人)酒后驾驶湘JQW**6小型轿车行至汉寿县毛家滩镇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雷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张某贵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6日19时15分,驾驶人张某贵(男,38岁,汉寿县岩汪湖镇人)酒后驾驶浙G1U**2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汉寿县龙阳街道张家湖社区苏家铺组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张某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唐某才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8日15时01分,驾驶人唐某才(男,51岁,汉寿县罐头嘴镇人)酒后驾驶湘J32**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寿县江南路林业局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唐某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彭某良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11日19时50分,驾驶人彭某良(男,51岁,汉寿县军山铺镇人)酒后驾驶湘J36**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寿县龙阳街道宝塔河社区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彭某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3年3月11日21时24分,驾驶人许某(男,26岁,汉寿县崔家桥镇人)酒后驾驶湘J8P**0小型汽车行至汉寿县南岳路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为严厉打击货运车辆和校车非法超限超载,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汉寿公安交警加大道路交通执法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货车和校车超载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案析理,以此警示。

王某井驾驶货车超载案

2023年3月6日10时34分,驾驶人王某井(男,35岁,汉寿县岩汪湖镇人)驾驶湘J39**5重型自卸货车在G319国道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发现该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50%,属驾驶货车超载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对驾驶员王某井作出记3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刘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2023年2月28日0时2分,驾驶人刘某(男,35岁,益阳市桃江县人)驾驶湘HB1**6重型自卸货车在G319国道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发现该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未达100%,属驾驶货车超载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对驾驶员刘某作出记6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何某贵驾驶校车超载案

2023年3月8日17时27分,驾驶人何某贵(男,48岁,汉寿县岩汪湖镇人)驾驶湘J39**6中型专用校车在汉寿县岩汪湖镇学校至陈军堤2公里100米处,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对,发现该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2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对驾驶员何某贵作出记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许某春驾驶校车超载案

2023年3月8日17时29分,驾驶人许某春(男,53岁,汉寿县岩汪湖镇人)驾驶湘J39**3中型专用校车在汉寿县岩汪湖镇小学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对,发现该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2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对驾驶员许某春作出记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杨婵 黄敏 傅功奇

编辑: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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