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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醉酒驾车酿事故刑责难逃悔莫及

红网时刻常德9月13日讯(通讯员 谢玲玲)澧县码头铺镇驾驶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受伤住院一段时间后回家静养,近日,当王某收到澧县公安局对他刑事立案通知书时,告知其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追悔莫及,后悔不已。

原来,2023年6月10日14时55分许,码头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澧县码头铺镇方石坪社区孙家河路段,一辆湘J51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该中队民警吴波成、王海涛随即带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经调查询问得知,该湘J51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名叫王某,因事故受伤已送往澧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赶往医院发现王某满嘴酒气,立即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80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随即在医院医生配合下提取了驾驶员王某某血样,并立即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288.6mg/100ml,根据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王某醉酒驾车为单方事故,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王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澧县公安局已对王某刑事立案,等待王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谢玲玲

编辑:李彩虹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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