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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首例:对车辆安全运输管理不力 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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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来源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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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

红网时刻常德7月14日讯(通讯员 牟建平)7月14日从湖南常德交警部门获悉,2023年6月27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湖南省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和车辆调控负责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因所管理的货车发生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常德市首例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案件,此案敲响了运输企业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钟。

2021年4月3日17时17分,驾驶人赵某驾驶湘JA***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5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经国道319线常德市经石大道路口右转弯时,因超载、超速、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原因,车辆发生侧翻后,所载碎石将湘JH***3小型客车掩埋,

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多车受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赵某因超载、超速、驾驶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交警部门经过事故深度调查发现,事故的发生,除了驾驶人赵某违反相关道路管理法规外,还与车辆管理单位湖南省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伍某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履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等;而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长期指示、强令货车驾驶员超载超限运输,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导致货车驾驶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伍某和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常德公安交警部门郑重提醒: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运输企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安全大于天”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严防此类交通事故发生。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牟建平

编辑:胡金贵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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