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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零口供”死刑犯伏法 三缄其口不敌铁证如山

  原标题:三缄其口不敌铁证如山——湖南首例“零口供”死刑犯伏法记

  湖南日报3月26日讯 女毒贩杨克莲至死也不承认自己贩毒。从被抓到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等到最高法院死刑核准,她都对“免罪”“改判”抱有幻想。然而,三缄其口不敌铁证如山。3月1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她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这是湖南省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并执行的案例。

  云南籍女毒贩湘潭伏法

  杨克莲1969年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这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女人并不简单,她长住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小勐拉,用“王某”的化名,以做二手车生意和在赌场“洗码”为掩护,长期贩毒。

  杨克莲是一个惯犯。1993年5月1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7年4月被减刑为16年, 2003年9月21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0月20日止。考验尚未期满,2008年11月,她又因贩毒被云南大理警方抓获,但由于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此后,她远遁缅甸。

  在侦破这起跨国贩毒大案过程中,湘潭警方各警种联动,湖南省公安厅和云南警方协同作战,相互配合。2015年9月7日,专案组联合云南公安并协调缅甸警方,在境外将杨克莲抓获。

  2016年9月3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杨克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克莲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杨克莲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杨克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累计贩卖毒品“麻古”73700粒、海洛因378.94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杨克莲、张明(云南省陆良县人,已判刑)、张坚(云南省大理市人,已判刑)等人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其中,杨克莲累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3700粒(重约6637.31克)、海洛因378.94克。

  毒品犯罪本来就很隐蔽,多次受警方打击的杨克莲,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她隐藏境外,银行账户、手机卡都不用自己的名字。案发后,多名同案人员均供述犯罪经过。如被告人张坚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他因在缅甸小勐拉赌博输得身无分文后,便开始从事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帮人运输毒品。2015年7月19日,他在缅甸小勐拉从杨克莲处接到90余砣毒品,吞服后带入国内至云南,从西双版纳机场乘机到达昆明,再直接转机至长沙,结果还未下飞机即被警方抓获。

  即便如此,杨克莲仍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惩罚。

  “大量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证实她多次贩卖毒品”

  承办本案的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轶华说,此案能办成铁案,关键是做到了人赃并获。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唐铁湘担任此案一审审判长。他说,认定杨克莲是贩毒主犯的证据,既有证人证言,也有强有力的书证和物证,这些证据不仅指向一致,而且能相互佐证,“尽管她自始至终否认贩卖毒品,但大量的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足以证实她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在充足的证据支持下,“零口供”并不影响定罪。但是,“零口供”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被告人如实供述,对量刑肯定是有利的”,唐铁湘说,国家法律是鼓励如实供述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有利于查明事实;而“零口供”增加了侦查、起诉和审理难度,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被认定为坦白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律规定,被告人如果不供述,并不加重处罚。因此,“零口供”定罪的最大意义是防止刑讯逼供,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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