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小产权房”不予办理
记者7月19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本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通知》还要求各地积极推进资料移交和登记信息共享,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登记数据的整理并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我的房子已经取得房产证,但没有国土证,请问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吗?”省国土资源厅介绍,我省去年开始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这是群众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
《通知》要求,妥善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即:当这类人员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相反,如果是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进行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通知》还明确规定,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适房、集资房,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实际中有群众反映,长沙市由于历史原因,该市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建起了多种产权性质房屋,如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并进入二手房市场流通。这类房屋究竟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规定,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与其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共有宗地,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依照《物权法》等规定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实现时,须按照《担保法》“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规定执行。
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通知》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同一权利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对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需先解除该房屋对应的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通知》指出,对历史形成的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融资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当地政府处置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淦璋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