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谁污染谁付费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予以减免或优惠
湖南日报6月14日讯(记者 唐爱平 实习生 王鑫) 湖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今天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日前下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予以减免或优惠。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