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5月31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江一舟)“次卡还设有效期,这和年卡、季卡有什么区别!”5月29日,市民张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18973610736诉说自己的烦心事。去年7月,她在常德柳园锦江酒店花费4000元办理了一张100次的游泳卡,还有88次未消费,日前却被酒店告知“今年7月9日到期”,这让她十分郁闷。
游泳卡剩88次只能作废?
记者看到,张女士办理的这张游泳次卡正面注明了“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一卡通”字样,背面未设置有效期一栏,也没有填写办卡日期。张女士气愤地说,当初办卡时工作人员没说卡有有效期,卡上也没有标注截止日期等信息,商家没有起到告知义务,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了解,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推出了两种次卡,一种是580元可消费10次的,另一种是4000元可消费100次的,前者未设置有效期,后者的有效期是1年,从购卡当日开始计算,过期作废。面对张女士的质疑,康体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复,当初消费者入会时经办人员肯定讲过有效期。但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对游泳次卡有效期1年一事争执不下。
市消委:酒店侵权
针对此事,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张婕表示,张女士办理的游泳次卡没有限定使用人,属于不记名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酒店对游泳100次的预付卡设定1年的有效期,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该设定不管是否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均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张婕说,酒店工作人员对于次卡有效期的口头告知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张女士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江一舟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