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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男子车辆遭人纵火 保险要不要赔?

  红网时刻1月30日综合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肖富胜 卓晓  

  以案说法

  车放在自家屋前让人烧了,警方至今未找到纵火人。车主希望通过保险挽回损失,却遭遇了保险公司拒赔……临澧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宗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获赔13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新车遭遇半夜大火,“人为纵火”成争议焦点

  去年8月10日夜,临澧县的钟先生停在自家屋前的汽车突然着火。虽然钟先生竭力救火,但汽车还是被烧毁。

  这是钟先生2016年12月中旬购买的新车,花了13万元,开了仅半年。他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元)及车辆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

  去年9月下旬,经侦查,警方排除了车辆自燃等情形,认定该起大火是人为故意纵火,但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该案至今没有进展。

  事情发生后,钟先生曾找到A保险公司,期望能通过保险挽回部分损失,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理赔”。

  在去年11月上旬,钟先生把A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中,A保险公司提出,车辆的起火原因被公安机关确定为人为纵火,即被保险车辆是被他人侵权导致毁损,不属保险事故,依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约定理应免赔。

  人为纵火导致车辆毁损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火灾、车辆损失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判决:法院认定为“火灾”,判令保险公司“要赔”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毁损的原因,经公安机关检验,确定为人为纵火导致,属刑事案件,排除了车辆自燃和原因不明着火的情形;根据车辆损失险的定义,人为纵火应认定为保险意外事故中火灾的范畴,且不属于车辆损失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免赔情形。据此,临澧县人民法院认定,钟先生所遭遇的人为纵火,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承担保险义务。而且,钟先生还为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钟先生投保车辆毁损的情形,符合车辆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的特征。日前,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钟先生车辆损失13万元。

  说法:什么是车辆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车辆损失险是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地震意外的自然灾害,或因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险种。

  车辆损失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其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当然,保险公司也并不是“冤大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肖富胜 卓晓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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