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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物业不作为 常德一业主拒缴物业费行不通

  红网时刻1月11日综合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姚平 高远

  案情

  业主质疑物业服务,拒缴物业费

  该案发生在武陵区芷兰街道A小区。业主王先生是该小区业主。B物业公司是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曾于2011年、2015年、2016年与A小区所在的C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3份合同分别约定当年的物业服务价格为每月0.55元/平方米、0.55元/平方米、0.7元/平方米,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对于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按逾期支付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

  从2013年4月1日起,王先生就再没有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及其它费用。根据计算,王先生总共欠下了3598.4元物业费、滞纳金1079.52元,以及专项维修资金1034.02元。

  物业公司多次找王先生追讨,但都未果。无奈之下,B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庭审

  业主以物业不作为抗辩

  因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未获支持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B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差,公共秩序管理混乱,导致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他还认为提高物业费的标准不合法,物业服务没有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B公司不具备在A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不过,他的上述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业主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B物业公司是否具备在A小区从事物业管理资格不在本起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审理范围。王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B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598.4元、专项维修资金849元、滞纳金1079.52元。

  说法

  质疑物业不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以物业不作为而拒缴物业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作为业主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首先,业主要有证据意识,其实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业主如果真觉得物业公司违约,要有针对性地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

  其次,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诉求。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是小区管理的参与者,要通过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选出称职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利中的作用。

  再就是,业主还可以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举报给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常德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姚平 高远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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