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3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曾玲 实习生 杨羽莎 罗晶晶)近日,家住常德市城区绿岛小区的陈女士遇到件烦心事,她曾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后听他人说起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种好处,自觉吃亏,便要求原用人单位再额外支付社保补贴,却遭到拒绝。陈女士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效?
2015年9月,陈女士应聘为某公司专卖店的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两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陈女士告知该公司,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300元。公司考虑到不给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节约资金,遂同意她的要求。此后,该公司未给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按月支付社保补贴。
2016年10月,陈女士辞职后曾向某公司专卖店提出再额外支付社保补贴,该公司以陈女士在劳动合同中自愿要求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公司已经每月按照约定给予其300元社保补贴为由,拒不同意再给予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第72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公司不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约定无效。自愿约定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协议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为陈女士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陈女士应承担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部分。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曾玲 杨羽莎 罗晶晶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