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
记者 谭明 实习生 卢治达 通讯员 黄应文
在此前很多期报道中,尤其是借贷纠纷中,记者提到过一个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最近,武陵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宗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
替人担保债务 被判负连带责任
去年6月,老陈向老李借款3万元;老陈向老李承诺,借款在当年12月底全部还清,月利息为每月800元。老陈为了确保这笔借款实现,特找来老江做担保。
此后,老陈每月都按期向老李支付了利息,并在借款期届满前,向老李偿还了1万元,有2万元未还。此后,老李多次找到老陈要钱,但老陈不是电话不接,就是避而不见。今年2月老李将老陈以及担保人老江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老陈向老李偿还2万元本金,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作为担保人的老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清偿义务 行使追偿权
今年6月,法院依据判决,从担保人老江的账户上扣划了1.6万元。事后,老江找老陈追偿,但老陈同样是避而不见。不得已,老江也将老陈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被扣的1.6万元,并按月利率的2%支付利息。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老江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已对老陈履行了保证债务,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符合追偿权的法定构成要求,老江有权行使追偿。而老江主张的从今年6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追偿权的范围。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陈向老江支付垫付的本金1.6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提个醒:替人担保需慎重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由此看来,担保责任非同小可,在合同担保人一栏中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就可能面临要替借款人还款的尴尬境地。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卢治达 黄应文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