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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丈夫欠账未还 债主究竟该找谁追债?

  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

  记者 谭明 通讯员 黄应文

  事情得从2014年1月底说起。刘某找到好友马某称家里最近急需用钱,希望她能借给自己4万元钱。碍于朋友关系,马某便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刘某给马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日期为一年。

  当年年底,马某听人说,刘某因欠钱太多,已经“跑路”了。她有些着急,便多次给刘某打电话,但均无人接听。她又找到刘某的前妻张某,但张某称,自己已经跟刘某离婚,没有义务帮其偿还这笔欠款。协商无果,一气之下,马某将刘某、张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争论焦点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马某、张某出庭参与诉讼;刘某经依法传唤后,无故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马某提出,刘某与张某离婚的时间在2014年3月下旬,而刘某找自己借款的时间是当年的1月,在他俩婚姻存续期以内,故这笔债务属于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对此,张某提出了反驳。她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马某,借钱时自己不在场,事后也未知,自己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马某所述的借款期里,家里根本就不缺钱。并且,当年自己与刘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意见,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

  判决:前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找原告借款时,尚未与张某离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虽然,在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已经离婚,但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或系刘某的个人债务,被告张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返还马某4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离婚协议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读者要问,张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写得清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为什么张某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系刘某的个人债务,则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而两人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张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法律也不会让张某当“冤大头”。根据规定,张某在承担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之前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依法向刘某追偿。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黄应文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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