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历来就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校园内意外伤害事故也是频频见诸报端。每每遇到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也常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之间相互埋怨、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究竟该如何认定各方的责任呢?时下正值九月开学季,本期说法,记者挑选了几起法院近日宣判的、发生在我市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案,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走廊里练接力摔伤,校方担责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底。汉寿县某中学高一学生洋洋(化名)在学校组织下,在学校科教楼2楼的走廊进行接力赛练习。因走廊有水渍,地面打滑,导致洋洋在练习时,身体突然失去重心,直接撞断扶栏后从二楼坠落到地面,其头部,膝部等多处损伤。事后经鉴定,洋洋已构成一项九级、二项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校方支付洋洋全部医疗费4万余元,交通费、生活费等13000元。因与校方就其他损失协商未果,洋洋将学校起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他认为,自己是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的活动发生事故,属于教育机构的责任,学校对此负有过错,应由校方承担责任。故,要求学校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
为此,校方辩称:老师并没有安排学生在科教楼楼道之间的走廊里练习跑步,只是要求练习接力赛传棒接棒,洋洋是自己想试一下自己能跑多快,于是擅自跑到走廊进行跑步练习而坠落,跑步完全是自发行为,事故发生洋洋自身有很大过错。
法院经审查认为,接力赛传棒接棒练习需助跑完成。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来分析,洋洋与同学在学校走廊进行接力赛跑步练习属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范围。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校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该事件中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因此学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最后经调解,校方赔偿洋洋10余万元损失。
案例二:自习课被同学戳伤眼睛,校方、戳人者共同担责
去年6月初的一早上,石门县某中学的苗苗(化名)按照老师张某的布置,在教室里上语文早自习。不凑巧,她的同学江江(化名)没听清楚老师布置的任务,便问坐在苗苗前方、与其隔阻的婷婷(化名),或许因为读书太吵,婷婷没有应声,江江便拍打了下婷婷。婷婷误以为是苗苗拍打她,便顺手往后一甩,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婷婷手中的钢笔尖戳到了苗苗的左眼,苗苗疼痛哭泣,但因为是早读,教室里声音太大,老师张某在讲台上工作,直到下课都没有发现台下的变故。
下课后,婷婷陪着苗苗来到校医务室治疗,因医务室无人,苗苗才被班主任老师送到了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鉴定,苗苗左眼角膜穿透伤,左眼虹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瞳孔变性,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下降(左眼视力0.4),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苗苗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婷婷虽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其或因疏忽而导致原告左眼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江江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亦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校方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在学生早自习课期间,当课教师对事件的发生自始至终都未发现,直到早自习下课后原告才被送去医院救治,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最后做出判决,婷婷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0%,江江30%,校方20%。因婷婷和江江系未成年人,其给苗苗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校方责任需分情况看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禁要问,学生一旦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校方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以苗苗眼睛受伤案为例,苗苗和她的同学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在本案中,直到早自习下课,当值老师都未发现,可见其课堂管理存在明显问题。因此,苗苗在校期间眼睛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在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也规定了学校责任事故的12种主要情形。譬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等。
当然,学校承担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不是像很多家长认为的,孩子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一定是学校过错导致的。像完全由学生自身引起或其他因素造成,学校或教师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便不承担任何责任。"像此前有地方发生过的,高三学生不顾老师阻拦和约束,在午休时间,未经请假,私自翻墙上网,结果摔伤。这起事故,学校在管理上并无过错,而且尽到了告知义务;反倒是学生的年龄、智力完全认识到翻墙的危险性。因此,对于这起事故,如果让学校承担责任,是有待商榷的。"律师杨德君便认为,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像对于学生明知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应当知道会造成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或者经学校纠正拒不改正,执意而为的,学校应该免责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