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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出意外 该不该赔偿?

  因为两人关系不错,一方主动提出给另外一方免费帮忙,没曾想,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发生意外死亡,被帮工人是否该赔偿呢?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类似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主动帮忙却在劳动中死亡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底,正值农村收稻谷的时候。家住澧县的夏某,雇请了胡某父子,收购其家庭责任田里成熟的稻谷。为此,双方还约定了劳动报酬,为了方便收割,胡某父子还从夏某家里牵出了电线到责任田,为收割机提供动力。

  事发当日中午,与夏某同村的曾某,在途经夏某家时不请自来,自行在夏某家吃午饭。吃过午饭,曾某主动提出要参与劳动,帮忙收割稻谷,夏某几经推辞后没起到作用,曾某便参加了当日的劳动。没曾想,劳动中意外发生,曾某倒地身亡。事发后,夏某为曾某支付了万余元的安葬费。

  一切办妥后,曾某的父亲找到夏某,提出自己的儿子是因为帮工而故,要求夏某给予赔偿。两人因此发生纠纷,曾父将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夏某赔偿其10余万元。

  被帮工人被判适当补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便是死者曾某与夏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曾父称曾某系为夏某劳动而死,理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夏某则表示,曾某的劳动不仅不是被告主动雇请,而且还特意拒绝,曾某是帮工行为,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夏某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曾某到夏某承包责任田劳动的行为,是一种义务帮工的行为。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据此,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夏某补偿原告2万余元(含此前已支付的丧葬费)。

  延伸:因受益而起的被帮工人义务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好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帮工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活动,通常这种活动发生在亲朋好友、乡亲邻里之间,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便明确提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也应适当补偿。

  不仅如此,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法律也进行了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通讯员 刘莉

编辑:白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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