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记者 李雪芹 通讯员 杨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大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大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王大青承包了由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常德市“鸿运名苑”1-8号楼,并从2012年8月开始拖欠黄书明等20名工人11万多元工资。接到工人投诉后,2013年12月3日和12月6日,市人社局依法向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和王大青本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及王大青7日内支付工资,但对方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12月20日,市人社局将此案移送给市公安局。今年8月19日,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大青,并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光春表示,此案将给欠薪者以警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李雪芹 杨群
编辑:白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