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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曝光台(五)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不断强化日常监管,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一、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2018年4月,卫片监测发现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修建的文化活动中心所占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随即,武陵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实地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查,2018年4月,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5组集体土地624平方米修建了文化活动中心,所占土地地类为坑塘水面。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文化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23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4月24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自然资罚字〔2020〕第02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第5居民小组;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3120元。

二、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2018年3月,卫片监测发现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修建的村部及水泥坪所占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调查,2017年4月,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6组集体土地800平方米修建了村部及水泥坪,所占土地地类为一般耕地。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村部及水泥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28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4月24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对武陵区芦荻山石公庙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自然资罚字〔2020〕第03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第6居民小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三、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

违法事实:2020年4月,卫片监测发现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修建的黄岩头居民集中安置点所占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随即,石门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实地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查,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9年9月擅自占用本社区6-10组部分集体土地修建了53栋居民住房,用以安置低温陶瓷、曹家棚路、兴业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居民安置点占地面积共17207平方米,地类为村庄用地、建制镇用地和旱地。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修建居民集中安置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4月13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4月24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20号),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门县宝峰街道曹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6-10组,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17207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实施到位。

四、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违法当事人: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7,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澧县澧南镇天子山居委会一组非法开采砂砾石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19年10月9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4月20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自然资罚字〔2019〕第15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常德天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停止开采;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46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600元。

五、临澧县步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步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4月18日至4月26日,临澧县步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1组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50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4月26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步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5月29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步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0〕第26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7500元;3、处以罚款1875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实施到位。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黄书冶

编辑:李彩虹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020/06/28/7560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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