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德:男子非法持有他人多张银行卡犯了罪

红网时刻8月29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他人数张银行卡,被判处刑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在2018年9月19日前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需要结算装修工程款为由,找到朋友谢某甲,以其名义在A银行、B银行办理银行卡两张;又以谢某乙的名义分别在A银行、B银行等6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6张。随后,谢某持自己在A银行、B银行等3家银行的3张银行卡,及以谢某甲、谢某乙名义办的银行卡,在广东省廉江市、广西北海市、海南省三亚市等地为他人非法存取款,并从中获利7200余元。同年10月4日,谢某在广东省廉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谢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刑事拘留。11月9日,谢某被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7月10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李波

编辑:朱志姣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头条
  • 看点
  • 时政
  • 社会
  • 区县市
  • 乡镇街道
  • 公示公告
  • 教育
  • 健康
  • 房产
  • 阅读
  • 经济
  • 融媒体
  • 重要新闻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常德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