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28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蔡文龙 通讯员 张枫)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9月1日前购买的要上临时号牌。近日,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通告》规定,自9月1日起,全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即应安装有脚踏装置、车身总质量不超过55公斤、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获得CCC认证。凡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不得销售。8月31日前,经销企业(商)要将库存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处理完毕。9月1日起,凡是购买的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可到交警部门上正式号牌后上路行驶。9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上临时号牌;9月1日起,市场上不准再继续买卖超标电动自行车,买卖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不给上临时号牌,不允许其上路行驶。另外,临时号牌的使用期限为3年,即使用至2023年3月1日止。有效期终止后,办理了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1日后,市民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临时注册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严禁上道路行驶。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通知》明确,对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发放通行号牌,在市城区继续实行“限三、退四”(限制电动三轮车在市城区通行、达不到电动汽车标准的四轮老年人代步车退出)的管理措施。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蔡文龙 张枫
编辑:朱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