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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难退款 办理健身卡要谨慎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常德市津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17起投诉称:津市动岚健身房将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停业,而补偿方式“愿意转会另一家健身房的会员,继续享受同等待遇,不愿转会的,卡内余额恕不退还”让人无法接受。质疑新安排的健身房难以容纳如此多会员,投诉人进一步反映:“该健身房2017年11月开业,维持了半年不到就倒闭,事先也不做任何通知。并在2018年8月27日,该健身房仍然假装继续营业,哄骗消费者办卡,涉嫌欺骗消费者。健身卡会员们曾多次想和健身房老板协商解决,但都被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津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于8月29日和8月31日分别在三洲驿派出所会议室、动岚健身房,组织动岚健身房法定代表人1人和动岚健身会员代表60余人现场进行了两次调解。调解结果为:一是动岚健身房法定代表人当场口头承诺,健身房将继续经营下去,会员享受以前的同等待遇。二是若动岚健身会员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动岚健身会员向津市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动岚健身房未履行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健身房自行设立补偿措施“不愿转会的,不予退款”与法律条款相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案中的健身房,在明知即将停业的前一天,不仅未提前发布停业公告,还继续接受消费者前来办卡。健身房经营者采取消极被动的解决方式,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不满。

来源:红网时刻

编辑: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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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019/03/12/5210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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