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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11起典型案件

近年来,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立足自身职能职责,查办了一批典型大要案件,有效维护了全市经济社会秩序,为“开放强市、产业立市”营造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将案件予以公示。

案件一:易桂贤以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12月以来,当事人易桂贤在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步行街设立“依依电商工作室”,接受浪漫樱花旗舰店等11家淘宝商家的委托,通过网络平台为淘宝商家提供售后(改中差评)的信用评价服务。从事工作流程为:对淘宝商家商品售后给予一般评价、较差评价的买家,通过淘宝商家提供的买家详细资料,由当事人聘请的客服从业人员对这些买家进行沟通,要求买家给淘宝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将评价一般及较差的评价改成好评,如果买家按要求办理了,经淘宝商家确认后,由淘宝商家以每条6元价格通过支付宝付给当事人相应的报酬。当事人接受淘宝商家的委托,通过网络平台为淘宝商家提供售后(改中差评)信用评价服务,对商家信用进行虚假宣传,提升商家的商业信誉,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6月12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35000元。

案件二:上海翼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7年6月以来,上海翼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在从事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活动中,为了招揽业务,公司工作人员从网站上大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以电话方式联系消费者,宣传推广当事人开展的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都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18年3月19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25000元。

案件三:徐海霞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案

2017年8月,当事人徐海霞成为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尚赫公司)的常德地区经销商,同年12月,当事人在武陵大道新邦壹品4栋一单元1303室成立景红健身沙龙养生馆,在未取得直销员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上门、家中展示或朋友聚会等方式销售尚赫保健品、日用品等产品。当事人销售收入共计550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直销员证的情况下,以直销方式推销尚赫公司直销产品,其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2018年7月30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售收入550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件四: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

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5日以来,利用“云汇聚英”网络平台,以“打造消费大数据、打造立体互联网交易商城和发行全球流通的虚拟货币”、“拉动全球实体经济、推动就业人口、改变消费模式、全面小资生活、全球经济一体化、指导全球生产供应”、“消费带来财富,小投资,小凤险,大回报”等宣传吸引公众,要求加入者缴纳注册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的人员的数量和业绩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至案发当事人收取资金共计1680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2018年10月29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68030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

案件五: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18年3月18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石门县红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举办了黄金旺铺抽奖活动,采用欺骗方式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且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举办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一等奖设置为黄金旺铺1间,设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8月28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六:向锋以投资虚拟币为名义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7年8月以来,当事人向锋以投资武汉硕利科技有限公司“帮呗”币的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其奖励是通过发展其他人员成为会员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进行计酬。至案发,当事人直接发展丁某、刘某、冉某、孙某等成为“帮呗”币投资会员,丁某又发展盛某、黄某、汤某等人成为“帮呗”币投资会员,当事人总共非法获利10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2018年5月7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件七:刘青无证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案

2018年6月11日,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新村小区一楼门面上的诚信商行销售有假冒的“和天下”香烟。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1月开始,当事人在未经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无证无照从事高档烟酒的礼品回收及销售,其销售的高档白酒均为假冒商品,其销售的高档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显然是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从事非法的市场交易,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损害了相关消费者及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2018年8月27日,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8500元。

案件八: 张金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7年2月至今,当事人张金菊先后以其儿子王亮的名义订购了23份崀霞湘溢公司经营的“铁皮石斛和绞股蓝茶”产品, 消费投资82800元,成为崀霞湘溢公司“铁皮石斛和绞股蓝茶”产品的消费投资会员和金卡客户。在此期间,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发展涂某、钟某等25人成为“铁皮石斛和绞股蓝茶”产品消费投资会员,到案发时止,当事人已成为崀霞湘溢公司的三星客服,当事人及当事人直接、间接发展的会员共投入资金124560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160000元。当事人利用《崀霞湘溢奖金制度》,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消费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违法行为。2018年7月13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0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件九: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8年5月3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常德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桥南店卖场内(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大圆盘久光国际大厦负一楼)检查时发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开展 “蓝月亮”机洗至尊洗衣液[净含量:660g/瓶 ,生产厂家: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浦南路36号]的促销活动,展台商品的上方立有一泡沫写真的广告宣传牌,广告牌上宣传有:“蓝月亮洗衣液 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8年第一 浓缩至尊R 滴滴精华”的内容。经查实,其宣传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十:刘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自2018年1月,当事人刘俊从浙江省温州市柳市镇一经营者处以2700元价格购进17台标示有“CHNT®”英文标识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双电源转换开关,随后于2018年1月31日将上述两种型号的商品销售给湖南程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销货款5150元。2018年9月21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经当事人销售后安装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标示含有 “CHNT®”英文字母组合标识的双电源转换开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16台“CHNT®”NH40-100双电源转换开关和1台“CHNT®”NH40-125双电源转换开关产品或包装物、印刷品,属假冒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正泰”、“ CHNT®”注册商标的产品或包装物、印刷品。又查明,刘俊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两种型号的双电源转换开关产品的相关发票、收据、进货合同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11月13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十一:常德市鼎城区大烺管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常德市鼎城区大烺管材经营部于2018年1月从一位不知姓名的推销业务员手中购进一批号称某建筑工地未使用完且标示有“LESSO 联塑R”字样标识的系列管材及配件“处理品”,货值金额98600元,货款于购买当日付清。截至2017年4月27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同类“LESSO 联塑R”管材及配件货值14558元的商品,获销货款16058元,其中获取利润1500元。经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LESSO 联塑”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获取的16058元销货款和租赁仓库内存放待售的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84042元,共计100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8日,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以3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邱卉

编辑:白玲川

本文为常德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cd.rednet.cn/content/2018/11/29/1144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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