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7月12日讯(通讯员 皮曼婷 詹佳)近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任某明等十名被告人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一案。其中,被告人任某明、刘某春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其余八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审判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明、刘某春、刘某伟、苏某、郭某、谭某明、陶某、彭某、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任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刘某春、刘某伟、苏某、郭某、谭某明、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陶某、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周某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明、刘某春、刘某伟、苏某、郭某、谭某明、陶某、彭某、谭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周某军犯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此次公开宣判,严惩毒品犯罪,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同时让更多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皮曼婷 詹佳
编辑:胡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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