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澧县长旺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临澧县长旺燃气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19年4月以来,临澧县长旺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临澧县四新岗镇柏枝台社区集体农用地4484平方米进行高标准液化气充气装站项目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19年12月6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长旺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31日,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对临澧县长旺燃气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19〕第49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4428.7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5.21平方米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处罚款人民币44840元。
二、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民覃事远违法占地案
违法当事人: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民覃事远
违法事实:2020年1月卫片监测发现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民覃事远搭建的钢架大棚所占土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随即,石门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实地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经查,石门县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民覃事远未经批准,于2019年8月擅自占用本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修建了一个钢架结构大棚,存放一些家具加工材料。经现场勘测,覃事远大棚占地面积共610平方米,地类为水田。覃事远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搭建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10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覃事远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4月15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对覃事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006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易家渡镇丁家山村村委会;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澧县闸口乡碧辉石煤矿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澧县闸口乡碧辉石煤矿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澧县闸口乡碧辉石煤矿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矿区东部越界开采石煤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行为。
处理情况:2019年11月7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闸口乡碧辉石煤矿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12月31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闸口乡碧辉石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自然资罚字〔2019〕1108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部分进行永久性密闭;2、没收违法所得55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6530元。
四、桃源县钱家坡矿石场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桃源县钱家坡矿石场
违法事实:经核查,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桃源县钱家坡矿石场未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在热市镇温泉村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31859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3月16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钱家坡矿石场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3月30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对桃源县钱家坡矿石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0〕第14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5577元;2、处罚款人民币9558元。目前,行政处罚均已实施到位。
五、澧县擎天采石厂越界开采案
违法当事人:澧县擎天采石厂
违法事实:2020年1月,澧县擎天采石厂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石灰岩并对采损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越界开采行为。
处理情况:2020年1月17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擎天采石厂一案立案调查。3月9日,澧县自然资源局对澧县擎天采石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自然资罚字〔2020〕001号),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部分进行复耕复绿;2、没收违法所得7611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611.8元。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