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发出《石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
原文如下:
石政发〔2020〕7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石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结合上级相关政策措施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物资保障
(一)加强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协调,建立生产资料信息平台,促进产业链对接,积极消化企业产品库存,同时鼓励复工企业优先采购本地原材料。(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街道>)
(二)加强物流、交通运输服务,开辟运输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复工企业搞好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及运输,保障复工企业正常生产需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相关乡镇<街道>)
(三)组织开展“农超企”对接,重点保障企业生活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相关乡镇<街道>)
(四)积极协助复工企业购置必要防护物资,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较大亏损、生产资金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给予一定防护物资援助。(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疾控中心、相关乡镇<街道>)
二、支持企业用工
(五)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县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申请认定,最高可按60%比例返还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申请认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七)大力开展“春风行动”网上招聘会,拓宽企业用工渠道。鼓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为企业输送员工,稳定在岗2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实施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行动,及时兑现培训补贴,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相关乡镇<街道>)
三、减轻企业负担
(八)疫情期间,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的复工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减免标准为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具体由双方公平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城投公司、相关乡镇<街道>)
(九)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其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最高按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
(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落实社保降费政策,参保单位按16%缴纳单位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十三)搭建线上交流平台,每月定期开展“金融超市”银企对接活动,加大对有需求复工企业的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年末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调企业贷款利率,用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石门支行)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由监管部门依规查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石门支行)
(十五)建立5000万元贫困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园区企业融资,按照10倍放大额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免抵押、低利息的信用贷款,每家企业最高可贷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长沙银行石门支行、华融湘江银行石门支行)
(十六)积极与市财鑫金控集团合作,为县域内所有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放普惠性小额贷款3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十七)发挥500万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积极协调担保公司和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获得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对外贸易
(十八)积极支持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协助企业简化报关手续并快速办理出口退税,适当延长加工贸易企业清单核销期;提高外贸业绩奖励力度,奖励标准由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提高至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开展法律援助
(十九)对因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工信局、相关乡镇<街道>)
七、加强防疫指导
(二十)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督促指导复工企业严格落实体温监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处理等措施,提供防控工作要点,支持防控知识宣教,确保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组织生产。(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相关乡镇<街道>)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在本政策措施发布后,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红网时刻
编辑:姚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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