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严惩
2019-12-19 09:06:17 字号:

红网时刻12月19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思缘)12月18日上午,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名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的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刑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费用,并被责令限期在《常德晚报》上公开道歉。

2018年,常德市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3月至4月12日,被告人丁某(男)明知系禁渔期,仍然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机动木质船、电瓶、升压器、电捞斗,在夜晚采取枯竭式的电击捕鱼方式,多次在沅江武陵区水域捕捞野生河鱼。当年4月12日17时许,丁某在再次作案时被常德市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仅此次,被告人丁某就电击捕鱼33.14公斤。

事后,丁某被渔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9年4月13日,丁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8月29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对丁某提起公益诉讼诉前公告。11月6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又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丁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464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850元,承担专家咨询费4000元、公告费1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

昨日上午,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丁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丁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464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850元,共计2314元,此款交付渔政部门,用于购买幼苗投放于沅江郭家铺附近水域;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垫付的专家咨询费4000元,公告费1000元;在《常德晚报》上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李思缘

编辑:胡金贵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