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常德一男子酒后骑车身亡 三同饮者共赔14万元
2019-12-18 10:10:16 字号:

红网时刻12月18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魏楚瑜 殷璇)劝酒有风险,同饮要谨慎。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了结了一桩生命权纠纷案。事情的起因与饮酒有关。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29日。这天上午,汉寿县居民邹某邀请张某甲、张某乙、邓某到家中吃饭并饮酒。酒后,张某甲在邹某家休息。休息时,张某甲被一电话叫起,对方称有急事找他,张某甲便骑摩托车离开。途中,张某甲突然倒地身亡。当地警方对张某甲进行了血液鉴定,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2毫克。

悲剧发生后,张某甲的家人认为,邹某、张某乙、邓某一同饮酒致张某甲醉酒,并且未积极制止其酒后驾车,存在过错。经协商,张某乙、邓某就赔偿事宜与张某甲的家人达成了一致,各自赔偿张某甲的家人5万元。但邹某对此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在今年11月22日,张某甲的家人将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的承办法官分别向原、被告“做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的相互谅解,并达成了邹某向张某甲的家人赔偿4万元的调解协议。

该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张某乙、邓某、邹某要向张某甲的家人进行赔偿,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乙、邓某、邹某与张某甲共同饮酒后,应知张某甲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能有效阻止张某甲酒后驾驶行为,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协助、照顾,故张某乙、邓某、邹某存在过失,应对张某甲的死亡结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的酒量大小以及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其他危害后果,却缺乏危险防范意识,甚至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辆,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杨德君提醒市民,除了对饮酒者驾车不阻拦,同饮者或同餐者要承担责任外,强迫性劝酒的;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的;未安全护送喝酒者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其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魏楚瑜 殷璇

编辑:朱志姣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