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武陵区农林局执法人员在武陵农资大市场农资经营门店检查中,对某经营门店购进的“环保治理剂”进行了抽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该批次“环保治理剂”检出含有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9.6%。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从上海禹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0件环保治理剂(生产批号2018/03/08,规格200ml/瓶×40瓶/件),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相关信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5月11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治理剂1997瓶,计399.4公斤;2、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未取得登记的农药成分为百草枯水剂,根据农业部〔174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百草枯水剂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经营的环保治理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执法人员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本案中的百草枯水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预防了危害的发生,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处罚只是行政执法一种手段,规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才是农业执法的目的。
来源:红网时刻
编辑: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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