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5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 李思缘)市民A女士婚后发现另一半患有不宜结婚的恶性传染病,遂起诉婚姻无效。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
2018年4月,A女士经人介绍与市民H相识,2019年3月11日,两人结婚登记,当年8月产下一子。A女士婚后发现,H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恶性传染疾病,经治疗后尚未痊愈,需继续治疗。A女士觉得H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在当年9月便与之分居至今。2019年11月中旬,A女士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桩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民H所患的传染病属于婚前应当医学检查的“指定传染病”,据此,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李波 李思缘
编辑: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