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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休年休假 三倍日工资补偿

红网时刻1月9日综合(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 李思缘)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庭审中,公司是否就员工未休年休假进行补偿,成为主要的争议。

王某2015年12月进入A公司上班,每月基本工资为2400元,餐补每月300元,年终奖3600元。离职时,王某提出,2018年公司未安排自己休年休假。因为其与公司还有其他劳动争议,王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之一便是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200元。

该案经仲裁后,王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公司表示,王某主张的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数额与实际不符。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相应的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应获得的补偿为2400元/21.75天×2天×3=662元。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涉及到未休年休假的部分,A公司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662元。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李波 李思缘

编辑:胡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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