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2日综合 据常德晚报报道
[案件]:养母过世,养父把房子卖给了养女
陈先生、陈女士都是老陈先生与爱人的养子女。
老陈先生夫妇在市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6 年 8 月,老陈先生的爱人过世,之后,老陈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 房子里。
2007 年 9 月,老陈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 议》,以 5 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出让给了陈女士。事 后,陈女士说,之所以这样做,是陈先生当时要买新房,养 父把房子卖给自己,把 5 万元给了陈先生,养父还能继续 居住。 2009 年 1 月,老陈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变更登 记到了陈女士名下。
事情在老陈先生去世后出现了变故。老陈先生去世 后,陈先生认为,自己对养父的房屋享有部分继承权,于 是便偷偷地将门锁更换。兄妹俩因此起了矛盾。在久拖 未决的情况下,陈先生将妹妹告上了法院,请求重新分割 涉争议的房屋。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 养子主张妹妹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
庭审中,哥哥陈先生与妹妹陈女士都很生彼此的气。
陈女士认为,当初哥哥要买房,父亲把房子卖给了自 己,自己也算是变相地支持了哥哥,如今,哥哥却倒打一 耙,要过来分房子。
而陈先生则认为,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继承权是受法 律保护的。涉案房产是养母与养父婚姻存续期共同购 买。养母过世后,依照法定继承,自己作为养子对房产享 有一定的份额,妹妹不能独占房产,妹妹的行为侵犯了自 己的继承权。
庭审一时陷入了僵局。
[判决]: 养女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侵权
此事该怎么办呢?
涉案房产是老陈先生与爱人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添 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该房实 为两人的共同财产。2006年,老陈先生的爱人过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第一款,此时老陈先生爱 人的遗产为上述房屋 50%的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第 2条、第 10条之规定,对老陈先生爱人遗产 的继承从 2006 年老陈先生爱人过世开始,老陈先生爱人 的法定继承人是老陈先生、陈先生、陈女士,继承份额均为 该房 1/6的产权;3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 继承。继承开始后,2007年老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将涉案房 屋卖给陈女士之前,因共同产权人老陈先生仍在世并居住 在该房,老陈先生爱人的遗产未进行分割。
据此,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期间老陈先生依法只 能处分其自有的 50%的份额和其依法继承爱人的遗产 (50%份额)后可得的该房 1/6 的份额;他以个人名义将该 房出售,处分的是该房的完整产权,其中对陈先生、陈女 士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共 2/6 的产权属于无权处分,侵 害了陈先生、陈女士对养母遗产的继承权。
于是,就该案到底是谁侵犯了陈先生对养母遗产的 继承权,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女士虽是老陈先生的养 女,但购买该房时支付了对价,且购房款是交易时的市场 价格,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买受人,没有侵害陈先 生的继承权,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该案还有其他诉讼请求,鼎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 并审理。
来源:常德晚报
编辑:朱志姣